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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案

     1783年美國康乃迪克州通過第一個州立著作權法,但直至1790年美國才通過第一個聯邦層級的著作權法。而自著作權法1970(Copyright Act of 1970)以來,美國多次修正與延伸許多與著作權相關之法案,如數位著作權、教學著作權、學術研究著作權、家庭娛樂著作權等。透過法案歷史可了解資訊時代對智慧財產權之影響。

  1. 智慧財產權法案的簡介

  2. 智慧財產權法案的歷史介紹

  3. 智慧財產權法案通過原因分析

智慧財產權法案簡介
智慧財產權法案編年史

定義

​        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 IP)從企業的角度而言,泛指公司或所屬員工運用大腦、集結智慧而產生之所有足以和競爭對手一較高下的資產,例如發明、製程、圖書、電影、遊戲等有形及無形之產物。智慧財產有四種主要保護類型,包括:著作權、商標、專利、商業機密。(Business encyclopedia,2018)通常文化產業較常涉及前三者,尤其是著作權。

 

        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4)說明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屬於智慧財產權中對於「文藝性」或「文化層面」精神活動成果的保護,是與人民日常生活關係最密切的智慧財產權。著作權英文為Copyright,WIPO對於“Copyright”的定義是:著作權是一個法律術語,描述創作者對其文學和藝術作品的權利。。

​        

​編年

        自1710年的英國安妮法案(The Statute of Anne)開啟著作權保護的觀念後,歷經18世紀與19世紀的演變,對於著作權的涵蓋範圍越趨廣泛,加上20世紀的科技興起改變了人類的生活,也重新定義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的權利規範。1998年的CTEA(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被視為是奠定美國大型娛樂文化利益之法案,國會在法案議程中明確指出美國的知識產權產業出口占比對於美國經濟有巨大影響,為確保美國之利益,參眾兩黨迅速通過此項法案以延長著作權人對擁有之著作權期限。從今日美國發達的文化娛樂產業回頭看,不得不說美國國會實在是十分洞察先機。

​        以下整理1710年至2002年有關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發展史,可觀察到著作權議題與社會發展脈絡息息相關,並具有時間的延續性。

法案通過的綜合分析

       著作權法案最初為維護作者的利益而起,但後續經過時間的演變與擴大範圍後,智慧財產權法案涉及合理使用議題,成為作者或出版者與使用者之間的角力。分析特點如下:

一、著作權擁有人與公共利益之間須透過立法取得平衡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八項規定:「國會應有權制定賦予作家及發明人之作品或發明有限期的專屬權,以促進科學及工藝發展之法律。」由此可見著作權法是透過賦予著作權擁有者對其作品的保護,以鼓勵著作權人繼續從事創作的工作,以追求國家文化的發展。

        然而著作權的出現也造成「合理使用」的概念產生,以限制著作權擁有者的權利。著作權法扮演著天平的角色試圖維持兩者間的權利平衡。

二、著作權法具商業化及國際化特色,促使美國政府出面成為主要推動者

 

        隨著作品商業化及國際化趨勢,為著作權擁有者帶來更多利益。如電影、流行音樂等占對外輸出交易金額相當重要

的部分。為求在輸出著作權產品至其他國家時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各國開始推動國際性的著作權公約,以標準化各國的作權相關規定。

     

        美國於1914年積極加入《布宜諾斯艾利斯著作權公約》、1955成為《世界版權公約》締約國、1988年加入《伯恩公約》,並在同年通過《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展示美國政府為保護國家利益,以法律保障國內著作權者在國際商業競爭之優勢。

三、數位時代中的數位化及網路化對著作權法發展產生影響

 

        數位化及網路化時代對著作權發展產生衝擊,合理使用成為常見的討論議題。圖書館服務也因此受到新的挑戰,期望在符合著作權法的原則下,維持著作權擁有者和使用者之間的權力平衡。美國圖書館學會也持續關注美國聯邦與州立法現況,使圖書館能盡到長久以來的角色:為民眾的利益發聲,並為人類的知識產權站立。

資料來源

​第一期報告

Intellectual Property

https://www.shopify.com/encyclopedia/intellectual-property

智財法案通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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