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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權延長法案1998

著作權為智慧財產中的一種,智慧財產有四種主要保護類型,包括:著作權、商標、專利、商業機密。著作權之起源可追溯自1710年英國安妮法案(The Statute of Anne)以鼓勵學習、保護作者的權益為主要目的。早期人們對於著作權的觀念尚不明確,直至近代法律意識抬頭,才逐漸從實體作品如出版物、畫作、藝術品等認知到著作權的重要性。

我們觀察美國智慧財產權延長法案1998(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CTEA 1998)可以得知在距今數十年前,前前後後美國就已於國會推動修法將著作權期限從最初的14年、28年到之後的42年、56年、75年。而這幕後最大推手是誰?一起來了解法案歷史吧!

時間軸

眾議院收到法案

→提出暫停規則(H9946-9954)

→下午眾議院進行了40分鐘的辯論

​→議會暫停規則並同意以聲音投票的方式通過議案,法案無異議通過

或許我們可以思考

(1)如果一家營利上市公司已經龐大到足以用政治獻金影響議員為其提案並以非正當流程通過法案時,我們是否該支持?


(2)2023年迪士尼的米老鼠著作權期限到期後,屆時勢必又會再次挑戰延長法案。而當著作權持有者的延長期限越來越長、甚至趨近於永久,以及有越來越多公司及作者跟進,未來進入公共領域的作品只會越來越少。這是否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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