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軸
1974隱私權法案介紹
從美國司法部有關於隱私權法案的介紹中可以得知隱私權法是因為水門案而建立的,因此在隱私權法最初的規定都圍繞在聯邦政府與聯邦政府所收集的紀錄,一開始的本質是在約束國家對於人民隱私權力的不當使用方面,而其詳細法案介紹如下:
(一)、H.R.16373–隱私權法案(1974)介紹
在1974年頒布的隱私權法案是在第93屆國會中由眾議會的Rep. Moorhead, William S.提出,分別就聯邦如何收集與使用資料、民眾管理、成立獨立的監督機關來進行約束。
法案內容主要針對聯邦政府對於在資料庫中的個人可識別身分資訊的使用與傳播,相關規定在於各機構使用這些個人身分識別相關資料的權利,一共對於個人權力與機構管理紀錄的以下情況進行了規定:
-
禁止在沒有獲取資訊的主體書面同意下洩露資訊,但是允許在法定例外的情況下洩露個人資料
-
為個人提供獲取與修改其紀錄的方式
-
規定各種機構紀錄的保存要求
-
賦予民眾審查個人資料與查明紀錄是否已被披露的權利,並且賦予更正的權利、已公告的方式向民眾公開紀錄系統的通知
除了權力的規定之外,另外成立了名為隱私委員會的獨立機構來給予監督聯邦機構的權力,規定委員會有以下權力:
-
調查並向特定來源報告違反本法的行為
-
審查描述擬議資訊系統或資料庫或顯著擴展的機構的報告,以確定其對個人隱私和其他權利的影響
-
提交有關此類提案的立法和行政行為的調查結果和建議,以滿足本法案的目的和要求。
基於賦予委員會以上權力的同時,要求委員會審查、分析以下資料:
-
通過手工檔案或通過計算機或其他電子或電信手段進行的有關個人的州際資料傳遞
-
資料庫和資訊程式及系統的運作,其重大或實質上影響個人享有隱私及其他個人和財產權利
-
使用社會安全號碼,車牌號碼,通用標識符和其他符號來識別資料庫中的個人,並獲取、集成或集中資訊系統和文件。
同時,隱私委員會還有只是每個聯邦機構在處理與個人有關的資訊的標準和管理系統的權力,負責監督聯邦機構是否符合以下規定:
-
僅收集,索取和維護與完成該機構的法定目的相關和必要的個人資料;
-
直接從主體個人收集最切實可行的資料;
-
通知任何要求披露個人資料的個人,無論該披露是強制性的還是自願性的
透過法律的規定與建立獨立機構監督的方式來建立政府使用個資的遊戲規則,並且確保機構在第三方的監管之下遵守規則,避免出現類似水門案這樣,政黨利用公權力為自己牟利的事件,但是隱私權法仍存在著某些漏洞。
(二)、隱私權法的限制
透過1974年訂定的隱私權法案為政府機關的權利做出限制,這是為了避免類似水門案中白宮為了總統能繼續連任而使用國家權力來謀求個人利益,與隱私權法案配套的法律是信息自由法案(FOIA),FOIA要求政府必須向民眾公開法定九項事件之外的資訊,其目的是防止政府制定秘密法,並讓政府對於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但是隱私權法案存在著一些限制:
-
個人的身分限制為本國國民、合法居留的外國人,之後在歐巴馬時期將隱私權法案擴展至歐洲國家,但到了2017年川普以加強公眾安全的行政命令(位階等同法律)取消了針對國外人的保護,也就是說目前美國的隱私權法並不保障國外人士。
-
限制為機構的資料,所以在法院、執行部門、非機構的政府實體中的資料並沒有受到隱私權法的保護
除了不在隱私權法規定的國外人士與非機構資料之外,聯邦政府在碰到隱私權法中提出的例外情況也不受隱私權法的限制,總共有以下的例外情況:
-
由人口普查局和勞工統計局統計
-
適用於美國政府機構的常規用途
-
出於檔案目的“作為具有足夠歷史或其他價值的記錄,以保證美國政府繼續保存”
-
用於執法目的
-
對於國會調查
-
其他行政目的

其他相關法案
在隱私權法建立之後,又建立了其他相關法案來使隱私權法能夠正常執行,以下就這些與隱私權法有關的法案進行簡單介紹:
H.Res.1419
這項法案屬於決議案,考慮到1974年的隱私權法案決定在美國行政部門工作手冊的美國法典中修訂第5號“美國法典”的法案,增加第552a條,以保護個人隱私不被濫用聯邦記錄,並規定個人獲准進入關於由聯邦機構維護的有關他們的記錄。
這項法案屬於上一個隱私法案為了落實有關於聯邦機構不隨意洩露、濫用聯邦紀錄,以及允許民眾查看、修改自己的聯邦紀錄的落實,並且包含了建立獨立的隱私委員會來監督聯邦機構,如果以台灣法律階級來比喻的話像是遵從法律而制定的規則一樣。
S.3435
此法案是由參議員Ribicoff,Abraham A在1976年5月13日提出的政府運作的法案,將隱私法案所建立的隱私委員會的撥款從原先規定1975-1977的撥款$1,500,000提升至在沒有財政限制的年份下撥款$ 2,000,000。
S.1443
隱私權研究委員會在1977年公布了最終的研究報告後停止運作,因此參議院的Sen. Ribicoff, Abraham A.在第95屆國會(1977-1978)針對隱私委員會的機構壽命提出延長的法案。
其他相關法案
在隱私權法建立之後,又建立了其他相關法案來使隱私權法能夠正常執行,以下就這些與隱私權法有關的法案進行簡單介紹:
H.Res.1419
這項法案屬於決議案,考慮到1974年的隱私權法案決定在美國行政部門工作手冊的美國法典中修訂第5號“美國法典”的法案,增加第552a條,以保護個人隱私不被濫用聯邦記錄,並規定個人獲准進入關於由聯邦機構維護的有關他們的記錄。
這項法案屬於上一個隱私法案為了落實有關於聯邦機構不隨意洩露、濫用聯邦紀錄,以及允許民眾查看、修改自己的聯邦紀錄的落實,並且包含了建立獨立的隱私委員會來監督聯邦機構,如果以台灣法律階級來比喻的話像是遵從法律而制定的規則一樣。
S.3435
此法案是由參議員Ribicoff,Abraham A在1976年5月13日提出的政府運作的法案,將隱私法案所建立的隱私委員會的撥款從原先規定1975-1977的撥款$1,500,000提升至在沒有財政限制的年份下撥款$ 2,000,000。
S.1443
隱私權研究委員會在1977年公布了最終的研究報告後停止運作,因此參議院的Sen. Ribicoff, Abraham A.在第95屆國會(1977-1978)針對隱私委員會的機構壽命提出延長的法案。
想一想
-
我們在生活 中有意識或無意識之間都洩露的一些資訊,請你想一想這些資訊有什麼價值?
-
美國總統川普在2017年1月25日公布的移民相關行政命令中的第13條中宣布取消歐巴馬時期增加的移民隱私保護的部分,請問你是否贊成這項行政命令,或是覺得這項行政命令將會帶來什麼樣的影響?
參考資料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The Privacy Act and 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18/12/26),取自:https://www.ssa.gov/agency/privacyact.html
Wikipedia。Privacy Act of 1974 。(2018/12/26),取自:https://en.wikipedia.org/wiki/Privacy_Act_of_1974
Department of Justice。OVERVIEW OF THE PRIVACY ACT OF 1974 。(2019/1/2),取自:https://www.justice.gov/opcl/role-privacy-protection-study-commission
EXECUTIVE ORDER EXCLUDES NON-US PERSONS FROM PRIVACY ACT PROTECTIONS。(2019/1/2),取自:https://www.pindrop.com/blog/executive-order-excludes-non-us-persons-from-privacy-act-protections/
Swire, Peter & Tumeh, Lara。What Will Trump’s Executive Order Do to U.S. Privacy Law and EU-U.S. Data Transfers? 。(2019/1/2),取自: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executive-order-enhancing-public-safety-interior-united-states/
JUDICIAL REDRESS ACT OF 2015 。(2019/1/2),取自:https://www.justice.gov/opcl/judicial-redress-act-2015
氣象部落客勞倫斯 。Google 以圖搜尋 繁中版上線,有圖就幫你找到人。2019/1/7),取自
https://www.theregister.co.uk/2017/01/26/trump_blows_up_transatlantic_privacy_/hield/
杰拉尔德·福特. (2019, April 8). Retrieved from 维基百科, 自由的百科全书: 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9D%B0%E6%8B%89%E5%B0%94%E5%BE%B7%C2%B7%E7%A6%8F%E7%89%B9&oldid=53936272